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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7]197号
【颁布时间】 2007-12-12
【实施时间】 2007-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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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宣传动员。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四)质量保证。州、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置质量控制管理专人,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五)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指导污染源普查工作,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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