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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60号
【颁布时间】 2009-06-04
【实施时间】 2009-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发票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的势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5号),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紧密配合,狠抓落实,切实遏制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刷、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力量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
  
  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和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严惩,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也要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
  
  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
  
  深挖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
  
  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范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三、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如下:
  
  组 长:
  
  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李新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张新平 乌昌财政局局长
  
  任保全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局长
  
  闫 奇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局长
  
  苏彦冰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付 杰 市监察局局长
  
  黎 忠 市审计局局长
  
  王国荣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志杰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 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刘代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延年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 新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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