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60号
【颁布时间】 2009-06-04
【实施时间】 2009-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成员如下:
  
  主 任:
  
  韩文磊 市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
  
  罗志伟 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闫 勇 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楚迎春 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陶维春 市地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 武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童利勇 市综治办业务指导处副处长
  
  张 枫 乌昌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
  
  成 员:
  
  黄 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
  
  翟青峰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厅厅长
  
  李 岩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许朝阳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韩 军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许宝军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樊 伟 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彭 刚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禹 圆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
  
  田建勋 市信息化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黄雪梅 市国税局稽查局综合选案科
  
  李少敏 市地税局稽查局执行二所所长
  
  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市国税局、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市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
  
  (二)市公安局:与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及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提出制订发票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三)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等通讯公司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乌昌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各区(县)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九)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区(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审查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意见和建议。
  
  (十)市综治办:指导区(县)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清理辖区内非法代开、非法出售发票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一)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五、近期工作重点
  
  (一)集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一是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署,加大对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源头的打击力度,依法端掉一批犯罪窝点、摧毁一批犯罪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二是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市综治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商场等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