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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06-04
【实施时间】 2009-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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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市、旗县区两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勘灾定损、理赔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纠正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
  
  ㈦全面推行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为了促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按程序规范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按照自治区安排,将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对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农业保险经办资格。
  
  五、具体要求
  
  ㈠市、旗县区两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的种养企业和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各旗县区、市农垦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好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
  
  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条款与查勘定损理赔规定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方案,明确宣传发动、承保、勘灾定损、受灾理赔的具体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㈢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利用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要同旗县区和市农垦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原则上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市、旗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帐和列支。
  
  ㈣实行“阳光保险”。在承保过程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但必须附由农牧户签字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农牧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县区或苏木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与理赔情况。内容包括参保农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户认可。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㈤种植业保险的签单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养殖业保险签单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市、旗县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调度统计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旗县区、苏木镇、村组开展工作指导和调研,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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