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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内民政优〔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地区居民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以医疗减免为补充,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的医疗保障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二)区分对象,分类保障; (三)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四)多重身份,就高享受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全部由单位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无工作单位(包括农村)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无力参保的,由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费,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和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五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随工作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无力参保的,经户口所在地旗县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和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城镇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缴纳由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安排资金解决50%,个人负担50%,由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户口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三章 医疗优惠与医疗减免 第八条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他优抚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各类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1免收门诊挂号费; 2检查治疗费在本院规定的基础上优惠10%; 3住院床位费减免10%。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章 医疗补助 第十条 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确保其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负担的门诊和定点医药商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按有关规定全额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