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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8]116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子户家庭地位,改善农村独子户家庭经济状况,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筑党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是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我市已设立“关爱女孩奖”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进行奖励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农村独子户家庭实际问题,由政府通过发放奖励金的办法,对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独子户家庭给予奖励,解决农村独子户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引导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开展此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独子户家庭的地位,使农村独子户家庭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切实转变广大农民群众生育观念,进一步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为我市建立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本内容
  
  (一)奖励对象:我市农村符合政策生育并且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年满40周岁的独子户夫妇。
  
  (二)奖励标准: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各50元,按年计算,以年(自然年度,下同)为单位发放,每年兑现一次。
  
  (三)奖励时间:2008年1月1日前符合领取条件对象,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对农村独子户夫妇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奖励金不再补发);2008年1月1日以后进入的领取对象从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当年开始对农村独子户夫妇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男方兑现至年满60周岁为止,以后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扶助金;女方兑现至年满55周岁为止,以后按市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至年满60周岁,以后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扶助金;发放对象亡故的,从亡故的次年起不再兑现奖励扶助金。
  
  三、资格确认
  
  (一)夫妇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户口认定以公安户籍为准,年龄认定按公安户口核准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夫妇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后持有效生育证生育,1980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18周岁零9个月;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198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婚龄并登记结婚、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结婚证、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年龄按前款执行)
  
  (三)夫妇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四)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妇。
  
  (五)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农村独子户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
  
  四、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领取条件对象,随时可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农村奖励扶助金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三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议,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在当年的10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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