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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议并张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把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送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投诉或举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在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对象名单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在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分别送到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资金筹措 (一)市级财政:承担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白云区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30%;承担乌当区、高新区、花溪区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40%;承担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50%。 (二)各区、市、县财政: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白云区承担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70%;乌当区、高新区、花溪区承担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60%;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承担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50%。 (三)单位、社团或个人捐赠的资金。 六、资金管理、发放、监督 (一)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资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市级财政设立的“计生奖专户”(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管理,市级财政局和各区、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将本年按比例应承担的资金划拨到市级财政设立的“计生奖专户”(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二)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发放。“计生奖专户”(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在当年的12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应兑现的资金划拨到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按协议要求为奖励对象办理《活期存折》或把奖励金存入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督促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应兑现奖励对象的存折及时准确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存折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代理人必须持委托代理书(一年有效)、领取对象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存折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 (三)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资金监督。县级以上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制度运行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政策兑现,取信于民。 七、发放对象的管理 (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和奖励对象签订《贵阳市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领取合同》,奖励对象应当主动及时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 (二)奖励对象是育龄夫妇的,女方要定期参加妇检或妇科病普查,发现意外妊娠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三)奖励对象违约造成生育的,除按合同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外,是政策外生育的,同时还应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同时纳入微机管理。 八、加强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对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总结经验,指导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