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各县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设计以功能较为完善配套的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确保户型设计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各县人民政府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的住房面向社会出售或出租。
  
  (五)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一是各县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以及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二是各县住房公积金从2007年起,不再上缴省级公积金监管费用,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是各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条件好的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四是在各县房地产开发税收中属地方部分的,每年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各县要按照《文山州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政发〔2007〕2号)的要求尽快抓紧落实。要尽快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或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给予登记轮候,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对暂时收回不了的住房,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
  
  (七)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标准。各县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十一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因素,根据上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按照一定的比例,制定落实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增加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建设竣工面积的15﹪。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军队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县确定,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内、住房面积应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九)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也可采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方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规定免征该项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征。
  
  (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或承租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州、县发改、建设部门共同审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