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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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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实施企业限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利用现有闲置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符合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单位,经报请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州、县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省级和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建盖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州建设、国土、发改部门初审,报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要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期限内房源丧失引发重复建设导致有限资金的浪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转让时,产权人必须首先向政府申请,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予回购的出具证明后,应按照售房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后方可转让,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十三)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旧城区,要适量建设满足农民工居住需要的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居住需要的租赁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对用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等状况,要加强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有条件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要简化手续,改进服务,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十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各县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要优先安排低收入职工购买或租赁住房。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根据各地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状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清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项目,取消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及其他不合理收费,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相关部门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土地资源对住房保障制度的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州、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年度建设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优先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要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供应数量和布局,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当地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要单独列出并在主城区落实具体地块。住房保障用地涉及的补偿、安置等应缴纳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年度住房建设用地时涉及住房保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求真务实的原则,加快项目审批报批,缩短建设用地使用周期,并加强用地跟踪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加快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按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保证供地。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优先审查,保证供地计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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