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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具体供地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套数、面积、投资额、容积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招拍挂出让公告和方案中明确用地条件,并作为签订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条件。
  
  (十七)加大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扶持力度。各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征缴入库,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异地绿化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共用事业附加等费用),除对廉租住房可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外,其他涉及的税种可由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后,由政府或财政部门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距离城镇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国有农场、林场,经州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纳入本县的保障住房建设范围。
  
  (十八)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县要加强住房保障项目储备工作,要将项目立项批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申请、土地批文、资金预算批复、“两证一书”及住房保障档案资料等准备齐全后于每年的2月20日前提交州建设局审核后会同其他部门统一向省及国家争取指标。
  
  各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优惠减免的税费用到廉租住房建设之中,让低收入家庭住户享受到政策实惠。
  
  (十九)确保住房质量合格和使用功能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始终坚持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和质量过硬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有限的空间内满足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认真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所有住房保障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六、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县人民政府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安排部署,定期或不定期研究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狠抓组织实施工作的落实。
  
  为加快推进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文山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工作,具体研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完成。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构,狠抓工作落实。各县要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且十分繁重,为保证保障政策执行的延续,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主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州级和各县应尽快设立并充实完善归口建设部门管理的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二级机构),保证工作经费,主要具体承担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等职责。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机构下设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机构,切实承担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建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等具体工作。各县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回购滚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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