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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16号
【颁布时间】 2008-07-12
【实施时间】 2008-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坚持统筹兼顾,以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为工作标准,与农村综合改革统筹推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建设,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以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公益性职能。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规定,我市县乡两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新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检疫;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良种繁育;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市、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县域农业产业的特点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分行业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推广机构。
  
  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分行业单独设立乡镇农业、林业、水务推广机构,其中农机、渔业管理职能由农业推广机构承担。具体设置方案由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68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种子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要求实施。农村经济管理系统按国发〔2007〕30号文件要求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职责。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全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其人事和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为农技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做到职能明确、任务到人、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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