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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动物疫病诊疗、农机具修理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凡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对一些公益性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放活经营性服务,搞好技物配套,加快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 四、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市、县(区)两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改革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工资和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监控及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汛情旱情监测等所需公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要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三)资产管理。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要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四)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一是对于超编单位,要控制只减不增的底线,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做好县内乡镇之间的余缺调配;二是对原签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要进行认真清理,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是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临时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清退工作;四是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非国有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给予衔接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五是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组织实施方式与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思政办发〔2007〕16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 (三)工作进度。各县区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