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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在不突破原县乡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管理。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由各县(区)具体测算,统一核定,按程序申报审批。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防止简单的合并和精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和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市、县(区)人事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要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与奖励挂钩。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与考核结果挂钩。 (七)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培训规划,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导向、有目的地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相关待遇等政策,对长期在边远乡镇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奖励或破格晋升职称。要重视激励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个体和整体素质。 (八)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根据新时期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农业生产规律和农业产业发展的特点,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要立足当地农业生产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推广形式要多样化,要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以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 (九)积极培育多元化推广主体。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在供给、生产环节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机制,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各类农业教育和科研机构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