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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4报告的内容: 4.4.1市场波动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发生区域; 4.4.2市场波动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4.4.3市场波动对地方经济发展构成(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 4.4.4市场波动的可能发展趋势; 4.4.5已采取的控制措施、调剂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4.4.6报告单位、人员及通信方式。 5应急响应 5.1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州商务局报告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牵头组成应急领导小组,属于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县、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5.2信息共享和处理 5.2.1信息收集 应急期间,实行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度,州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重点监测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核实,并按4.3款要求及时报告。 5.2.2信息处理 启动Ⅰ级响应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确定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5.2.3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5.2.4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6应对市场波动措施 6.1信息引导 州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6.2企业供应链采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州内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建立应急商品必备目录,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6.3区域间调剂 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6.4动用储备物资 首先动用县、市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市储备物资不足时,动用州级储备物资,州级储备物资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请求上级支持,调动省级及国家储备供应市场。 6.5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定点供应、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供应。 6.6依法征用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7应急保障 7.1物质保障 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完善农产品吸收和投入机制,建立州级肉类、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县、市应建立与本地区市场相适应的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7.2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由州交通局统一组织车辆集中运输,必要时可运用行政手段,征用社会车辆或请部队支援紧急抢运。 7.3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7.4资金保障 7.4.1加大对市场监测基础和工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市场监测基础设施投入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设备的现代化建设。 7.4.2建立农产品风险和重要商品储备基金。州、县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农产品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基金,用于农产品收储、平衡农产品供求和重要商品储备利息补贴、商业储备补贴。 7.4.3应急工作经费。应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预算解决。工作经费、生活必需品供给、紧急情况下运输费用等由应急指挥长审批支出。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理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部署周密、处置果断有力、应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应急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市场监测职责、采取控制措施、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据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8.3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州商务局商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