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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发改委、财政、规划等部门在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要向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倾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信息服务网络等项目建设工作。 (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北京和江苏加大对口支援力度、青藏铁路开通运营为契机,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举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规模,满足城乡劳动者的就业需求。 挖掘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吸纳就业的潜力,通过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经济实体。 大力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小时工、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就业岗位。 (十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国有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切实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改制后的企业,适合原单位分流人员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满足原单位分流职工就业需求,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十二)加强失业调控,控制失业存量。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和劳动力市场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调查工作。加强对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县(区)和困难行业,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努力减少失业,降低失业率,保持社会稳定。 (十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严格按照现行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应提前30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监督落实。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转移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并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3年内无裁员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5%-10%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裁员的,可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30%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补助。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主体行为,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年审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国资委、公安、计生、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用工和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用工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十五)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将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等基础建设项目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建立市、县(区)两级劳动力有形市场。在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劳动中介组织,逐步实现职业介绍机构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十六)改进就业服务,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民营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按人均200元标准给民营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