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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通[2002]19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施封信息传输。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查验)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检验检疫封识后,应在该批出境货物有关证书或换证凭单上注明相关内容。
  
  4.封识查验。实施口岸查验的,口岸局应认真核查检验检疫封识的完整性,并将封识查验结果书面详实记录并签名。口岸查验中,封识完好、货证相符的,签发相关证单予以放行;发现封识损毁、假封识的和货证不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加强出口货物的批次管理,确保查验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批次管理,是保证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与检验检疫证书对应,便于口岸查验,利于在进口国出现问题的追踪溯源,便于退货查询等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工作环节:批次确定、印刷封签的使用、标明、查验。
  
  (二)工作要求:
  
  1.按照出口商品批次管理的规定确定批次。
  
  2.采取印刷、封签等多种方式,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上加印检验检疫批次号码。
  
  3.按规定在检验检疫证书和单证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号码。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认真做好查验工作,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准出运,并及时与施检机构取得联系。
  
  十一、对于需要监装的出口商品实施出口监装
  
  对于出口的敏感商品、对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易发生换货掉包商品以及合同、信用证等有要求的货物,必要时要实行出口监装。
  
  (一)主要工作环节:监装范围确定、现场监装、监装记录。
  
  (二)工作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要求必须实施出口监装以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质量情况而确定实施出口监装的出口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出口监装。
  
  2.检验检疫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装,不得进行委托。
  
  3.对装运出口商品的载体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遇大宗商品及杂货、冷冻品监装时,要审查载体的技术措施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4.审核承运人配载计划符合货运安全的要求,监督承运人按照商品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
  
  5.认真做好监装记录。
  
  十二、强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管理
  
  强化检验监管模式的管理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实施检验检疫方式的工作转移,适应“零库存”、“现代物流”等新的外贸格局的变化,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重要措施。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以及本地区企业质量体系和出口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确立检验检疫模式。检验监管模式可分为批批检验检疫模式、分类管理检验监管模式、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模式、过程监督检验模式、共同检验模式等。
  
  (一)批批检验检疫模式的要求。
  
  批批检验检疫是指对每一个出口报验批次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1.实施范围: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批批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
  
  (2)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一些高度敏感产品、质量不够稳定产品、企业诚信度不高以及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遭到国外重大索赔和退货的出口产品,要求实施批批检验。
  
  2.实施要求:
  
  (1)对有规定必须实施批批检验的出口产品,必须严格执行批批检验,不允许实施其他检验监管模式。
  
  (2)严格按照批批检验有关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工作要求实施。
  
  (二)分类管理检验监管模式的要求。
  
  分类管理检验是一种重要的检验监管模式,是对出口产品和企业综合考核评价后确定适宜的检验批次并结合对工厂的监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分类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逐步实施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检验监管工作。
  
  1.实施范围: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商品。
  
  (2)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模式的出口产品。
  
  2.实施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确定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2)应建立已实施分类管理企业的档案。
  
  (3)严格按照分类管理规定的检验比例对已实施分类管理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检验。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的检验质量情况、后续监督管理情况并结合年度审核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分类管理的类别调整,对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要求的进行降类、吊销处理。
  
  (三)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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