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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通[2002]19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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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式试验的检验监管主要方式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对出口产品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由此为基础加上对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和对出口企业的监督,主要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
  
  1.实施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要求实施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方式的出口产品。
  
  2.实施要求:
  
  (1)对实施型式试验监管的出口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2)对出口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
  
  (3)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出口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在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前,原则上实施批批检验。
  
  (4)型式试验合格后,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报检时必须提供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对于没有抽到的出口批次,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检验报告或合格声明,在确认合格的条件下,出具放行通关单(仅限于国外不要证书的情况)。
  
  (5)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是确定出口产品检验方式的必要文件,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6)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水平实行分类管理,以方便企业出口。
  
  (四)过程检验模式的要求。
  
  过程监督检验是指对生产企业原辅材料、技术管理、生产工序直至成品等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包括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3个阶段,将检验工作延伸至产品生产过程中。
  
  1.实施范围:
  
  (1)出口企业按规定获得卫生注册且产品质量连续稳定。
  
  (2)出口企业按规定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且产品质量连续稳定。
  
  (3)出口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连续稳定,企业形成规模效应并经企业申请加附质量包函声明。
  
  2.申请过程监督检验的出口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2)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
  
  (3)按规定获得正式卫生注册证/出口质量许可证。
  
  (4)产品质量稳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检验合格率98%以上,没有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索赔和退货事件发生。
  
  (5)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出口产品质量合格自我声明。
  
  3.过程监督检验内容。
  
  过程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原辅材料检查、关键工序检查(包括安全卫生检查)、成品检查、质量管理等。
  
  4.过程监督检验的实施。
  
  (1)在规定的周期内,按规定要求,对出口企业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一次检查的内容可以是过程监督检验的全部内容或者是成品检验加1项或多项,但半年内必须覆盖全部项目的检查。
  
  (2)过程监督检验周期。过程监督检验周期分为正常、加严两个档次。一般情况下,在规定的过程监督检验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到企业实施过程监督检验一次。
  
  5.不合格判定及处理。
  
  (1)不合格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遇成品不合格、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过程监督检验中发现可能导致产品严重不合格的隐患3种情况判为严重不符合项。其余为一般不符合项。
  
  (2)处理。对检查中发现1个严重不符合项或其他严重问题,或出现5个以上一般不符合项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降为加严周期,直至取消企业实施过程监督检验资格。连续3次--5次加严周期合格转为正常周期。取消其过程监督检验资格的企业在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五)共同检验模式的要求。
  
  共同检验模式是由检验检疫人员和出口企业或者外贸经营企业共同完成的检验方式。可与批批检验模式、分类管理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共同实施。
  
  实施共同检验的要求:
  
  1.出口企业必须有良好的检验检测条件,企业管理规范,企业检验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按规定获得正式卫生注册证/出口质量许可证。
  
  2.检验检疫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对出口企业或外贸经营企业的检验人员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检验依据的要求实施检验。
  
  (六)安全卫生监控模式的要求
  
  安全卫生监控是指对出口企业的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过程安全风险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控制,达到提高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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