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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8]42号
【颁布时间】 2008-07-05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公司、印刷厂、修理厂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授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考核;
  
  (三)负责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系统)涉及机构分立、撤销、合并、事业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单位资产清查、变更、移交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本部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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