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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公司、印刷厂、修理厂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授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考核; (三)负责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系统)涉及机构分立、撤销、合并、事业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单位资产清查、变更、移交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本部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