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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及时兑现脱硫电价,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方式。 一是落实脱硫机组电价优惠政策,及时兑现脱硫电价,对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转,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并给予严厉处罚。二是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配套建设了脱硫设施、能源利用率高的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三)实施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奖励政策。 一是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省财政拿出1亿元用于对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奖励代替补助;二是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用于对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达标污水进行奖励,每处理1吨污水奖励0.1元;三是对新建污水处理厂,从省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20万元用于出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四是财政转移支付充分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安排5000万元用于“五河”源头和东江源头生态保护;五是“十一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环保能力建设,安排3000万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六是建立省级专项资金为引导,各地市财政配套,企业自筹为主体的减排投入机制。 (四)严把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准入关,控制新增量。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坚持“以新带老”、“等量削减”,新上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五)继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继续加快国家和省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加强监督性监测,各市、县环境监测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监测一次,对重点减排项目加密监测频次,做到每月一次。对有治污设施但主要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对无有效治污设施的,责令停产治理;对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偷排、漏排的违法企业,严格依法处理。 (六)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底前,依法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完成治理;逾期不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七)进一步完善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立健全污染减排责任考核制。 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建立健全污染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污染减排责任制。继续严格对各市、县污染减排工作的定量考评,对年度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区域限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开展环保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对污染减排等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彰奖励。 附表:一、各设区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中期考核目标 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清单 三、工业COD减排计划工程项目清单 四、淘汰、关停企业COD减排项目清单 五、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清单 六、非电力行业SO(2下标)治理减排项目清单 七、小火电关停SO(2下标)减排项目清单 八、淘汰、关停企业SO(2下标)减排项目清单 附表一 各设区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中期考核目标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 ┃设区市┃┃┃ ┃┃(万吨)┃(万吨)┃ ┣━━━━━━╋━━━━━━━━━━━╋━━━━━━━━━━┫ ┃南昌┃5.80 ┃3.56 ┃ ┣━━━━━━╋━━━━━━━━━━━╋━━━━━━━━━━┫ ┃景德镇┃2.30 ┃4.69 ┃ ┣━━━━━━╋━━━━━━━━━━━╋━━━━━━━━━━┫ ┃萍乡┃2.05 ┃4.44 ┃ ┣━━━━━━╋━━━━━━━━━━━╋━━━━━━━━━━┫ ┃九江┃4.30 ┃8.12 ┃ ┣━━━━━━╋━━━━━━━━━━━╋━━━━━━━━━━┫ ┃新余┃1.52 ┃5.46 ┃ ┣━━━━━━╋━━━━━━━━━━━╋━━━━━━━━━━┫ ┃鹰潭┃1.07 ┃6.0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