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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险费率 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将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和招标情况统一确定。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 ,奶牛8% 。 (五)保费补贴比例 1、全盟2008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油料保费财政部补贴35% ;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 ,其中25% 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 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其余 1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马铃薯保费国家和自治区不予补贴,由盟里适当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试点旗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由财政部补贴50% ,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 ,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 ,其余10% 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30% ;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 ,其中:20% 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30% 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其余 20% 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2、全盟2008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补贴比例的落实: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补贴险种农业保险保单上要写明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种植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领导小组经公开招标确定。太仆寺旗、正镶白旗由人保财险锡盟分公司负责;多伦县、正蓝旗、锡林浩特市、乌拉盖管理区由锡盟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责。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与及业务区域完全放开,即政府不特别确定保险机构,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全盟范围内自由开展业务。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盟农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全盟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的支农惠农政策。各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作为支农惠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成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认真总结2007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的新情况和新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气象、保险等有关方面组成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查勘定损工作,并且要特别做好宣传、解释和仲裁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财政、农牧业、金融办、保监、气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积极予以支持。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指导工作,并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厘定费率提供技术帮助,要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 (三)积极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打好基础。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08年全区各级财政需要承担的种植业和奶牛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已经作了安排,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支出。各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种植业播种面积、奶牛养殖头数和保险计划、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超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计划时,盟、旗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负责同自治区清算。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民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 (四)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大力组织农户投保。各旗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编制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宣传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提高本地区种植业的投保面。有条件的地方,要鼓励、支持、组织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投保。要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农户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