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申报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账簿体系,实行资产账、卡管理。财务会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财务会计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办理采购、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卡片,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随实物交使用部门保管,低值易耗品进行实物登记及管理,三个部门之间必须做到账账、账卡、账买三相符; (四)负责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 (六)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划转、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程序: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建设、维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购建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持资产购置审批文件、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必须做到资产与发票、账卡相统一。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交接、领用、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总台账和明细卡,实行账卡管理,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完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实物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