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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2008年6月3日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08〕103号),对全面加强我省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升市、县区各级抗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努力提高地震预警预报水平
  
  我市地处我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南北地震带东翼,境内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性深大断裂纵横交错,地震活动历来十分频繁,并具有频度高、强度大、灾害重、分布广、灾种多、灾害重叠的特点。2003年11月15日至2006年8月25日,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昭阳、鲁甸、巧家、盐津、大关先后发生了6次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特大地震波及昭通,再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全市防震减灾形势依然严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牢固树立宁可有备无震,不可有震无备的观念,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直接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督促检查,加强防震减灾指挥协调机构和地震工作队伍建设,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防震减灾各项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工作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设法更换陈旧落后的监测设备,切实解决地震部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抓好县区业务用房建设的征地及县区政府配套资金;真正落实地震部门的业务费和地震监测专项经费,把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工作,确保所有地震监测仪器正常运转,确保各项观测数据及时、准确,尽快完善“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建设,为震后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快捷、准确的决策依据。加强震情会商和区域联防,对每一个时期出现突出的地震活动或重大异常现象,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震情趋势,提出震情分析意见,切实坚持震情报告制度,严格做到24小时震情值班,尽最大努力提高地震预测水平,力争在地震灾害来临之前有所察觉。
  
  二、全面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能力
  
  全面开展对现有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普查。建设、地震、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地震、地质、工程结构等技术人员对全市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次抗震设防能力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抗震加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责令搬迁或重建,对危险建筑物限期拆除,对抗震设防存在明显隐患的限期进行加固。
  
  组织开展重要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采取产权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产权单位申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专项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产权单位自查,7月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7月10日开始,至30日完成;第三阶段为专业技术鉴定阶段,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后,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向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此次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并负责党政机关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含中央、省属驻昭机关单位)的复查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复查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复查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卫场所的复查工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拘留所、看守所、收审所、戒毒所等场所的复查工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狱、劳教所等场所的复查工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矿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昭企业)的复查工作;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贸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昭企业)的复查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复查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小区公共建筑的排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农村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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