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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市财政局 市国资办 2007年11月21日)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多年来,全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紧紧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长。至2006年底,全市国有资产总量28.17亿元,比2003年增长39.5%。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6.0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22.09亿元。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以及个别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处置不当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对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公平财政分配、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政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切实重视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明确职责。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全面贯彻《张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07〕159号)规定,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等具体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构建起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程监管体系。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审批管理制度及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需要资产评估的,由财政(国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基价,并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账面价值5000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自行处置,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处置;5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报同级政府审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在1个月内,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各单位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四)加强收益收缴管理。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经营和收益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各项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所形成的出租、出借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收益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