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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7]81号
【颁布时间】 2007-11-20
【实施时间】 2007-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按照《武汉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在推广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对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总量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点行业所有改、扩建项目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对原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认真组织国家清洁生产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优势,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电力、石化、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在重点耗能企业加快开展能源监督检测评价,引导企业采用ISO10012-2003计量测量管理体系标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加快对现有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加强技术引进与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合作,积极利用国际碳排放市场引进资金和节能环保技术,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覆盖面,2008年之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负责)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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