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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7]81号
【颁布时间】 2007-11-20
【实施时间】 2007-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化、建材、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65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五)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落实《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节电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社会、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认真贯彻《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全市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开展武汉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市开发办、市国土房产局负责)
  
  (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建设,大力发展清洁燃料汽车、混合动力公交车。严格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发展。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配合国家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积极支持相关企业申请国家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健全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结合国家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做好我市相关实施办法的草拟和修订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市法制办、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推进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制定以环境监测为重点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以监测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并核算垃圾处理费补贴。(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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