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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8]354号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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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5)其他准备工作。
  
  申请应附报企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对企业申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议、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清单、按新会计准则修订的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
  
  2、统一修订并上报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应当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国资委报备。
  
  3、制定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
  
  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4、测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初步测算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期初国有权益和股东权益的影响,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并将初步测算结果向市国资委上报。
  
  (三)审核批复阶段的主要工作
  
  经市国资委批复同意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完成新旧会计准则期初数的申报和中介机构的审计等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1、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
  
  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标解释口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编报《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编报的《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对境外等子企业确实难以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参照审计报告披露格式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相关附表及附件,并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1)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2)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
  
  (3)对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详细情况的审核意见;
  
  (4)依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情况;
  
  (5)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期初数调整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的审计与年度决算审计工作结合开展。企业在上报决算报告时,同时报送《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审计报告。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国资委在审核后与年度决算结果一并批复。
  
  报送材料应附报集团合并、本部以及所属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打印。
  
  四、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政策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
  
  (一)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企业应当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加强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管理,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幅度,按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规范内部退休人员支出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但对确认预计负债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已实施;
  
  2、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
  
  3、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除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以外,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其他支出(如统筹外费用等),不作为辞退福利确认预计负债。
  
  (三)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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