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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7]188号
【颁布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三亚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地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非法抢建、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四条 创新违章建筑快速处置方法,构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查处违法建设管理网络,职能部门各履其职,区镇管土有方,执法联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公检法司”的快速查处机制,形成市(即职能部门)、区(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和公检法司联动,共同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将违章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
  
  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违章建筑的属地监控,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建筑,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密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违章建筑的登记工作,提供辖区违章居民的真实身份,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违章居民送达法律文书,对外来买地违章建房者一律清查出村。
  
  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强属地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向规划开发区的人员流动,依法查处外来人员以迁移户口方式转变为居民而进行违章建筑的不法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法院对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案件快办快结,对行政裁定的违章建筑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执行。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一)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和区镇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假借谋求集体利益,非法买卖沿海滩地等国有土地和农田园地、山坡荒地等集体土地,交给单位、外来人员及村民进行违法建设。
  
  (二)村民将宅基地、自留地或开垦荒地,非法倒卖给他人进行违法建房。
  
  (三)企业与村(居)委会以长期租地或假借合作开发而实交地租的方式,在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办理规划审批和规划建设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项目行为。
  
  (四)村民为非法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抢建滥建,或者采取与不法投资商合作方式进行违法建设。
  
  (五)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行为。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加建、扩建或改建)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违法建设行为。
  
  (七)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章建设行为。
  
  (八)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违法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行为。
  
  (九)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违法临时建设行为。
  
  (十)违法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及其设施。
  
  第七条 凡违法建筑不得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设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设计图纸,施工企业建设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施工服务。
  
  在接到相关部门书面告知某一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后,供水、供电、供气公司不得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店铺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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