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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国资产权发[2007]417号
【颁布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为了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出资人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比例在51%以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以及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为了特定的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规范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监管企业备案。
  
  第六条 监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原则禁止监管企业向非主业领域投资设立新公司。确须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监管企业为控股及参股的,应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监管企业的产权链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产权链条超过三级的,监管企业应在三年内通过股权转让、划转等方式完成产权链条的收缩工作。
  
  第九条 监管企业作为发起人在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应当通过参与制定发起人协议或出资人协议、拟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管企业所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企业享有表决权低于实际出资比例的,或者分配收益的比例低于实际出资比例的,监管企业应当报经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后再签署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审议所出资公司章程草案,应事先听取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应在工商登记之前,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三章 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变动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重点对产权变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和职工就业的影响等进行研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变动应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具体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由省国资委决定;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报请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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