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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州“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州坚决贯彻国家、省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宣传,狠抓落实,使我州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初步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同程度还存在着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节能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州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我州“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2%,节能量8.23万吨标准煤;2010年全州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消减8.21%,由2.07万吨减少到1.9万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0.1万吨以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各年度目标任务按省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组织实施。 (二)“十一五”期间主要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5号)规定,2009年12月底前淘汰1条年产水泥熟料9万吨的湿法窑生产线。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实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糖、胶、茶等传统工业产业改造升级,开发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培植和发展水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低耗能产业。积极推进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生物柴油厂的建设。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优化产业技术结构。加快发展金融、旅游、物流、信息、文化等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过高的行业和企业,采取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产品生产总量控制的“双控”措施。按照省制定办法,对超过生产限量的高耗能企业停止供电;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实行加价收费,超出限额标准1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出限额标准10%-2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出限额标准2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3倍。 发改、经委、环保、土地、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节能和环保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特别要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都必须入驻工业园区,有利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协作,提高经济效益。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坚决淘汰建材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坚决执行省的要求,做到淘汰任务定地区、定企业、定装置,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时间表、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淘汰标准,确保淘汰目标任务按照计划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