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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环节,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权益。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无论是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要站在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高度,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推进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目前,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保障措施还不够健全,部门资源不能有效共享;流入地、流出地责任不够落实,两地的协作配合不够有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滞后、地区之间的工作发展不平衡;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作用发挥不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尚未形成有效机制。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盘棋”的格局就无法形成。 二、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坚持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依法维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落实服务与管理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队伍。各级人口计生委(局)要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应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入育龄妇女在15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应设专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社区(村)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需要配备协管员,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同投入,按照常住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有利于流入地开展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建立跨省、跨设区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手术费补助制度,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市跨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统一结算或经费补助制度。 (三)改革考核评估。各地要改革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双向考核评估办法,将流入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节育措施的落实等作为考核评估的重点。要做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分线考核工作,促进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落实,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推动和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体制创新,确保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规范管理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界定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49周岁的人口,不论在现居住地居住时间长短,都应作为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对象。同一城市内跨区(厦门全市)和县(市)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对象,其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归属由市、县(区)自行规定。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重点,要做好孕前管理和技术服务;对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人口要做好政策咨询、相关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