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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6-26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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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洱海管理区域内实施爆破、钻探、考古发掘、开采地下资源和埋设管道、缆线等活动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毁坏水工程建筑物、堤防、护岸等设施;禁止移动、毁坏界桩、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助航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洱海管理局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大理市、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洱海“引洱入宾”工程老青山输水隧道地表面中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划定保护区域,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2号)同时废止。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区内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农药对洱海水质造成的污染,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洱海1966.00米(85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洱海1966.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
  
  本办法所称洱海保护区包括前款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
  
  第三条 洱海保护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照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条 洱海保护区内严禁经营、使用下列农药及含下列农药的混剂:甲胺磷、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内吸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呋喃丹)、增效甲胺磷、速扑杀(杀扑磷)、灭多威、铁灭克(涕灭威)、特丁硫磷、五氯酚钠、杀虫脒、地虫硫磷、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拌磷、硫丹、西力生、赛力散、六六六、DDT、五六硝基苯以及除草醚及其混配剂等农药。
  
  第五条 洱海保护区内推荐使用下列农药:
  
  (一)以生物农药为主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阿维菌素类:阿巴丁、爱福丁、虫螨光及其复配剂;苏云金杆菌BT及其混剂;
  
  吡虫啉类:一遍净、康复多、艾美乐等及其复配剂;烟碱类;
  
  桑蚕毒素类:杀虫单、杀虫双、巴丹;
  
  杀菌剂:菌克毒克(宁南霉素)、农用连霉素、病毒必克、毒消、嘧啶核苷类、抗菌素;
  
  代森锰锌类:大生、仙生、大生富、山德生及其混剂,如雷多米尔锰锌、杜邦克露等;
  
  咪唑类:施保克、保禾利、施保功等;
  
  稀唑醇类:稀唑醇、好力克等;
  
  丙环唑类:金力土、捷托、科惠等;
  
  苯醚甲环唑类:世高、美巴、灵动、禾欣、斯高等。
  
  (二)其他推荐用药:辛硫磷、丁硫克白威、乙酰甲胺磷、二嗪农、乐果、敌百虫、双效磷、敌敌畏、马拉硫磷、广枯灵、溃枯宁、甲霜灵锰锌、百菌清、杀毒矾、代森铵、普力克、甲基托布津(甲基硫菌灵)、硫胶悬剂、杀草丹、丁草胺、溴敌隆、代森锌、运达、百抗、锐劲特、莱喜、乐斯本、安克、翠贝等。
  
  第六条 州、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和科技发展,培训、指导农户科学使用农药,不断引进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试验示范,及时应用于生产;定期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农药新技术培训。未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试验的农药,不得在生产上推广使用。
  
  第七条 大理市、洱源县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宣传、严格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工商、公安、农业、质监、供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洱海保护区内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禁止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洱海径流区内农药经营使用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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