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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党委、政府
【发文字号】 内党发[2007]22号
【颁布时间】 2007-11-12
【实施时间】 2007-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醒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6.08降至2006年的1.5,在全国较早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累计少生近87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然面临十分复杂的局面。人口数量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上世纪80年代中期调整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和300多万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高峰,到2010年,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将达到峰值207万人,政策内生育规模明显扩大,并将持续多年。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意愿尚有较大差距,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抢生超生等现象仍然存在。今后十几年,我区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即将相继到来。人口数量持续增长,使人口与环境、资源的关系趋于紧张,已成为当前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从目前全区的情况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日益增长。但是,我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低,影响到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流动和迁移以及结构的改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内蒙古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统筹协调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和调控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新时期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全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改善人口结构,有效治理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率先在农村牧区探索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增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能力。到2010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2480万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4.9‰以内,孕产妇死亡率降到40/10万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0%以上,综合避孕率保持在85%以上。到2020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2592万以内。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牧区,要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统筹、整合政策资源,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各种利益的优先、优惠权做为重要的职责,在研究制定各项惠民政策、措施时,要积极为人口政策提供支撑,并充分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着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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