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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主要职责: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应急救助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监督审查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应急准备
  
  ㈠ 资金准备。
  
  自治州财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预算的有关规定,安排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督促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州、县两级财政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⒉州、县两级财政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落实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㈡ 物资准备。
  
  灾害发生后物资储备不足时,由自治州民政部门协调外地调入救灾物资。
  
  ⒈按照自治区要求,建立健全州、县市(口岸)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⒉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
  
  ⒊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⒋灾情发生时,可协调调用邻近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㈢ 人力资源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负责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⒉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灾情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⒊建立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㈣ 通信和信息准备。
  
  ⒈州民政局和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同做好州、县市(口岸)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编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提高应急救助快速反应能力;
  
  ⒉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工作。
  
  ㈤ 社会动员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⒉加强捐助接收组织建设,建立自治州慈善组织网络,并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㈥ 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开展社区(村队)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防范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⒉州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⒊在灾害多发地区,适时开展预案演习。
  
  四、预警预报
  
  州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监测和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并做好相关应急救助准备。
  
  五、灾情报告
  
  ㈠ 灾情信息报告。
  
  ⒈灾情初报。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⒉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口岸)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口岸)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灾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⒊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完成灾情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口岸灾情数据)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㈡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⒈灾情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
  
  ⒉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⒊需救济情况。包括需救济人口、粮食和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数、紧急安置人口、恢复住房间数等。
  
  ⒋已救济情况。包括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情况、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已恢复住房间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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