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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主要职责: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应急救助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监督审查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应急准备 ㈠ 资金准备。 自治州财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预算的有关规定,安排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督促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州、县两级财政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⒉州、县两级财政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落实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㈡ 物资准备。 灾害发生后物资储备不足时,由自治州民政部门协调外地调入救灾物资。 ⒈按照自治区要求,建立健全州、县市(口岸)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⒉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 ⒊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⒋灾情发生时,可协调调用邻近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㈢ 人力资源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负责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⒉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灾情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⒊建立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㈣ 通信和信息准备。 ⒈州民政局和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同做好州、县市(口岸)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编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提高应急救助快速反应能力; ⒉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工作。 ㈤ 社会动员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⒉加强捐助接收组织建设,建立自治州慈善组织网络,并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㈥ 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开展社区(村队)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防范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⒉州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⒊在灾害多发地区,适时开展预案演习。 四、预警预报 州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监测和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并做好相关应急救助准备。 五、灾情报告 ㈠ 灾情信息报告。 ⒈灾情初报。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⒉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口岸)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口岸)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灾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⒊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完成灾情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口岸灾情数据)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㈡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⒈灾情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 ⒉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⒊需救济情况。包括需救济人口、粮食和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数、紧急安置人口、恢复住房间数等。 ⒋已救济情况。包括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情况、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已恢复住房间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