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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㈢ 灾情核定。 ⒈部门会商核定。由州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州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⒉专家评估核定。州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㈣ 信息发布。 ⒈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⒉凡涉及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的信息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为主。灾害发生后,州、县市(口岸)、乡镇场三级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㈠ 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自然灾害的救助。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⒉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⑴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二是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⑵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待命状态; 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管委会)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督促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⑷根据灾区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做好灾情通报和上报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㈡ 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自然灾害跨县市(口岸),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办公室主任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⒉响应措施。 ⑴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领受任务,组成各工作组,并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⑵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博部队给予支援; ⑶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动员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带。二是根据县市(口岸)的申请,立即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三是派出医疗队,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并开展灾区防疫工作。四是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五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⑷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 ⑸以指挥部名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情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⑹随时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总指挥决定终止响应。 ㈢ Ⅱ级响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总指挥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⒉响应措施。 除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并派出工作组开展灾民救助工作; ⑵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和自治区工作组到达后,州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与自治区工作组会商,制定灾民救助措施; ⑶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按照会商确定的救助措施全面开展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