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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响应终止建议,自治州应急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㈣ 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自治州应急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⒉响应措施。 采取Ⅲ级响应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民救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并开展工作后,积极配合开展救助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场救灾工作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㈠ 灾后救助。 ⒈由受灾县市(口岸)民政部门组织调查灾后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⒉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根据受灾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灾情和灾情评估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商州财政部门落实灾后救济补助资金,提出灾后救济资金补助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后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⒊向社会通报受灾县市(口岸)救灾款下拨进度; ⒋州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灾后针对灾民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确保粮食供应。 ㈡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口岸)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⒈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口岸)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州民政局。 ⒉开展灾情评估。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⒊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受灾县市(口岸)实际,由州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进度、目标、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并商州财政部门落实恢复重建资金。 ⒋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分配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⒌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并将灾民补助款张榜公布。 ⒍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八、附则 ㈠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㈡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口岸)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州应急委办公室和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㈢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㈣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