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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87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及《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乌政发〔2007〕69号)要求,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全面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和利用状况,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土地分布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基本情况,是依法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功能、严把土地“闸门”的重要基础。通过土地调查所获取的准确可靠的数据和图件等成果,可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都将以此次调查成果为依据。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这使得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资料难以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区划的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变化很大,现有的农村土地调查资料已经不能全面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此,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工作将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更新全市的土地利用类型、分布面积、权属情况,获取翔实、准确、实用的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和数据资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满足土地更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土地规划、农用地分等定级、基础地价调查、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等工作的需要,实现我市土地资源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我市土地调查现状
  
  自1985年起,我市历时10年完成了第一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查清了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单位的各类土地资源面积、分布和基本利用状况,并形成了四级单位各类土地数据,跟踪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利用情况。1990年至1995年,我市完成了111.6平方公里的地籍调查和测量工作,并经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验收合格。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地籍调查成果已不能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2003年4 月至今,我市在六个行政区、两个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了“城市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工作,获得了基础地理、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数据,这些数据均可作为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资料。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先进的土地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的采用,“十五”期间我市先后承担的“金土工程”试点项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试点项目、“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均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通过对试点项目的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探寻了多种土地调查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为我市顺利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7年7月30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昌吉回族自治州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发〔2007〕55号),将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并入乌鲁木齐市,撤消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设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鉴于原米泉市的土地调查资料精度差、即时性不强,米东区要借此契机,进行翔实的土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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