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87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调查原则
  
  一是统一标准。为确保此次土地调查数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将按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以及相关规程规定的技术方法、精度要求、质量和数据标准,对现有土地进行调查。
  
  二是利用现有成果。现有的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调查成果,经复查、审核无误的均应使用,避免重复调查,提高效率。
  
  三是使用先进技术方法。充分运用“3S”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创新土地调查的方法和手段,提高调查成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是严格准入、强化监管。农村土地调查(含基本农田调查)以区(县)为单位,城镇土地调查以宗地为单位,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参加调查的单位要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选择作风过硬、技术先进、设备精良、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的单位承担土地调查项目。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
  
  五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各区(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本次调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按期实现。
  
  六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土地调查要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调查成果准确、可靠。建立土地调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惩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伪造数据,篡改调查结果,将依法查处。
  
  四、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目标。
  
  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根据新的行政区划,按照1:1万的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精度,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调查。一是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以区(县)、乡(镇)、村为单位的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对现有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进行补充、更新、完善。二是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和用途,在已建成城镇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更新、完善。三是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以区(县)、乡(镇)为单位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在各项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即时监测和快速更新机制,实现调查信息互联共享。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
  
  1.1 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1.1.1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绘有区(县)级行政界线的正射影像图。
  
  1.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10900.77平方公里范围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数据与正射影像图叠加套合或通过解译、判绘等制作的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的调查工作底图,原米泉市行政区域内3315.53平方公里范围以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工作底图。
  
  1.2 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调查。
  
  各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更新调查。
  
  1.3 农村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3.1 各行政区内的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及建设。
  
  1.3.2 各行政区内的区(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1.3.3 市级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 建立本市行政区内的正射影像数据库。
  
  1.5 区(县)级土地调查图件与数据库数据接边。
  
  1.6 数据汇总、分析。
  
  1.7 编制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界线图。
  
  1.8 撰写成果分析报告。
  
  1.9 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
  
  2.1 35平方公里独立工矿区(市中心城区以外八钢片区、天化片区、盐湖片区、艾维儿沟片区、跃钢后峡片区等)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和测量。
  
  2.2 63平方公里米东区(原米泉市建城区40平方公里;古牧地、铁厂沟、三道坝、羊毛工、长山子、柏杨河六个乡镇12平方公里;原东山区建城区外围3平方公里;石化片区8平方公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和测量。
  
  2.3 3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头屯河区工业园、水磨沟区工业园等)、中心镇(安宁渠、达坂城、水西沟、板房沟)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和测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