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87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城镇土地调查。
  
  2.1 实地调查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用途等信息;在中心城区以外的独立工矿区、米东区、工业园区和中心镇范围(约128平方公里)开展城镇土地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采用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和面积等。
  
  2.2 依据土地登记结果、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实地核定界址点位置,设置界址点标记,并由相邻单位和个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章认可。
  
  2.3土地权属调查或变更调查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 填写地籍调查表,现场勘丈界址边长,绘制宗地草图。
  
  2.4 以城镇的建成区确定城镇土地调查的范围,其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到行政村,国有土地权属调查到使用权单位,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到最低一级分类。
  
  3.基本农田调查。
  
  3.1 基本农田应以依法划定的范围或地块(区片)为准。
  
  3.2 调查确认的基本农田必须具体落实到地块,并明确其所有权。
  
  3.3 在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按土地的实际用途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标注。
  
  4.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4.1 已完成的原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数据库应进一步更新、完善,新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和技术规定。
  
  4.2 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以区、县为单位,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和属性数据进行属性链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4.3 以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为主,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的正射影像(DOM)数据库。
  
  4.4 选择ARCGIS为图形平台,以ORACLE关系型数据库为后台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对土地利用的图形、属性、栅格影像空间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存储与管理调查数据。
  
  4.5 考虑到土地变更调查需求,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历史回溯。
  
  六、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市、区(县)、乡(镇)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市、区(县)、乡(镇)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城镇基础地理数据。
  
  6、市、区(县)、乡(镇)、村各类土地的权属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市、区(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市、区(县)、乡(镇)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1 市、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1.2 市、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1.3 市、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2.1 市、区(县)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2 市、区(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市、区(县)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市、区(县)土地利用数据库。
  
  2、市、区(县)土地权属数据库。
  
  3、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库。
  
  4、市、区(县)遥感影像数据库。
  
  5、市、区(县)基本农田数据库。
  
  6、市、区(县)级土地调查信息系统。
  
  七、进度安排
  
  (一)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区域的农村土地外业调查,并同步进行农村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二)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底,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调查与测量任务,完成全市基本农田核定、上图、登记造册工作。
  
  (三)2008年5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外的独立工矿区、米东区、各工业园区和中心镇范围(约128平方公里)城镇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完成城市土地、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汇总市级土地调查成果。
  
  (四)在进行农村土地调查时,及时开展图件和数据库数据的接边工作,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及时调查处理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一时无法处理的划出争议区域,不得影响土地调查工作的推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