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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及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确认出现一般(Ⅳ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进入应急状态后半小时内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市)、区进入应急状态的报告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对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相应做好应急准备,并在1小时内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当确认出现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并在1小时内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应急粮源 4.2.1应急时的粮源包括昆明市粮食系统及社会上具有粮油收购、粮油加工和粮油零售能力的企业的所有粮油,以储备粮油为主(市、县两级储备粮油以现行计划为准)。 4.2.2市级和官渡、西山两区应充实储备库存中的成品粮油,适当增加油脂、大米、面条等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数量,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其他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成品粮油和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以确保应急初期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4.3应急粮源的动用 4.3.1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储备粮。应急粮源的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向省局申报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鉴于五华、盘龙两区无粮食库存,其粮食的动用由市粮食局负责)。 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时由应急地政府决定;如应急地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 4.3.2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储备粮存储单位下达粮食调拨指令。动用市级储备粮500万千克以下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市政府报告;动用市级储备粮500万至1000万千克以内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市级储备粮1000万千克以上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动用。如市级和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由市政府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由于市区是采取四区联动模式,在重大(Ⅱ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备粮的动用,按照市级储备52%、官渡区储备25%、西山区储备23%的比例同时动用。根据应急时的情况,市级和两区储备粮可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拨和安排。 4.4应急启动 当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向政府请示启动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4.3应急粮源的动用”规定,明确提出动用粮源的种类及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市场价格等。 (2)动用粮食的使用安排:如发运仓库、加工企业、销售门市、销售价格、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动用粮食所产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其他配套措施。 4.5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昆明市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昆明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市、县两级储备粮规模和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每年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不断强化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