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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结合实际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存储以口粮为主的储备粮,根据商品粮消费人口的变化,适时增加储备粮数量,同时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库存。 5.2粮食风险基金 为做好粮食储备和粮食安全的经济保障,市财政局要确保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年度足额安排到位,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按年度将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到位,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 5.3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这是在粮食供应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市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5.4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点,由应急地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4.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及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4.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城乡救济等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必要时可组织安排部分另时销售点作为补充。 5.4.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4.4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5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市区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6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应急地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时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应急地农发行会同当地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时外购等措施,补足粮食储备,增加商品周转库存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