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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及全国和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切实做好我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历史任务,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结合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为主要扶持对象,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积极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末,我区3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22个苏木乡镇、61个嘎查村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有效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所在旗(市)平均以上水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所在旗(市)的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工作措施
  
  (一)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3个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的发展给予大力扶持,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要加强对盟市、旗(市)对口部门扶持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将扶持项目落到实处,发挥最佳的投资效益。要按照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要求,确保到2010年,完成各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三)呼伦贝尔市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积极做好项目资金的衔接,并负责实施好相关建设项目。人口较少民族所在旗(市)的旗(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嘎查村、落实到农牧户。
  
  (四)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有市场、有效益、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农牧民小额贷款、畜牧贷款等方面放宽政策。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促进群众增收的种植、养殖、特色农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给予扶贫信贷资金支持。
  
  (五)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寄宿制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并按规定落实好助学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帮助建设文化活动场所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的培训,使他们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工作水平。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鼓励致富能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七)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呼伦贝尔市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组织各部门进行定点帮扶,支援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呼伦贝尔市及8个旗(市)要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嘎查村蹲点帮扶,对在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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