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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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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收入标准。牧业嘎查村每户要达到:有畜棚,有饲草料基地,有条件的户要建青贮窖,人均牲畜占有量达到25个羊单位。农业嘎查村每人开发3亩水浇地或5亩旱作基本田,实现稳产高产。到2010年末,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80%以上的户具备稳定解决温饱的条件。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以上水平。对从事第三产业等行业的人口较少民族,其收入同样要达到当地平均以上水平。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通路。通苏木乡镇的公路,具备条件的建成三级或四级油路;通嘎查村公路,要建成砂石路(有条件的嘎查村实现通油路)。
  
  (五)解决人畜饮水。以现在饮用水困难和饮水安全有问题的嘎查村为主要对象,科学规划,采取措施,使各户都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六)通电。以不通电的嘎查村为对象,结合农村电网改造,辅之以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等,基本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七)通广播电视、通电话、通邮。以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实现通广播电视;采用固定或移动通讯技术,解决村村通电话问题。要实现村村通邮。
  
  (八)安居工程。农牧民有稳固的住房,消灭危房,将90%的茅草房或危旧房改造成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住房。对缺乏生存条件的地方,实行生态移民,生态移民户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稳定。
  
  (九)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开展农牧民培训工作,每户要有一个“明白人”。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开眼界,增收入。
  
  (十)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医疗卫生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村村有医务室和文化室,切实解决各族群众看病难、无文化活动场所等问题。
  
  (十一)科技进步。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建设示范基地,开发特色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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