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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对全州主要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全州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统计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编制和实施该区域的环境整治规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要在本地区内削减。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抓好工程项目论证工作,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四)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从2008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1户“领跑者”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州级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节能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九、加大节能减排环保执法力度 (一)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有关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企业能源审计。被省经委纳入“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和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 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完善电力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淘汰类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科学确定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科学确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