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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市人口计生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和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处室和单位报委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委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门户网发布(网址为www.tjrkjs.gov.cn),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提出书面理由,经委分管领导核签后,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市人口计生委承办处室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并由委分管领导核签。经承办处室校对无误后,由委办公室将文件电子版提供给市人口情报中心。
  
  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委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本处室、本单位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市人口情报中心。
  
  市人口情报中心应根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草案)》,按照信息公开的统一格式,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门户网的相应栏目中及时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市人口计生委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是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二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批转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交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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