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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人口计生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人口计生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三十条 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人口计生委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人口计生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三十四条 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6.不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两次被责令改正的; 2.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人口计生委党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三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两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的; 4.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第三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委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报告,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