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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劳[2007]316号
【颁布时间】 2007-11-06
【实施时间】 2007-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实施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年检及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三)2006年度3月、6月、9月、12月份的财务原始凭证、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
  
  (四)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凭单;
  
  (五)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件;
  
  (六)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须提供使用外地劳动力计划书和2006年外来劳动力的工资发放相关资料;
  
  (七)招用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须按《关于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要求,提供相关技术工种种类和使用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在提供的以上相关资料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两种:一是经审查未发现问题;二是经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
  
  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定其在7-15天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处罚。
  
  附件2:
  
  2007年度社会保险年检及2008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内容及所需证明材料
  
  一、社会保险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二)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情况,实际缴费人数与应参保人数是否一致。
  
  (三) 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情况及相关财务情况。
  
  (四) 参保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 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六)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社会保险年检须携带的资料
  
  (一)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一式两份);
  
  3、《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基数申报表》);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2007年度单位费用、成本、应付工资明细帐及总帐(含电脑做帐单位);
  
  6、2007年全年至年检前一月会计凭证及工资发放表;
  
  以上资料凡留存涉及工资项目的报表及帐目,企业须同时携带其复印件(A4纸张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无独立财务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复印)及2007年1月至12月工资发放表;
  
  (三)外地驻乌办事处:
  
  外地驻乌办事处需提供上级部门工资发放证明。
  
  三、社会保险年检要求
  
  (一)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2007年度采取申报制,不参加年检,待年检完毕后将抽查部分单位作为2008年度实地稽核单位。
  
  (二)缴费单位年检前,应先到社保分局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如发现机内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办理2007年12月份缴费审核,打印《基数申报表》后再进行年检。
  
  (三)2007年12月底单位参保人数为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基数申报表 》中的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缴费单位年检前,要根据乌劳字[2002]179号文件精神,对单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工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单位上年度欠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五)参保单位中涉及下列人员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兼职人员属乌鲁木齐市参保人员须将个人社保编号填写在《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备注说明”栏中并用A4纸张填写人员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后。(2)在校实习生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3)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外省、其他地市、兵团、中央行业统筹人员等),须提供参保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4)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A4纸张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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