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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先补缴欠费再进行年检。暂无能力补缴的,须到所在社保分局签定补缴计划,补缴计划(一式三份)审核留存后,交稽查审计科备案,方能进行年检。 (七)参保单位不按照预约时间年检将纳入2008年度实地稽核名单。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暂停办理其缴费业务,将作为当年实地稽核重点。 (八)属政策性破产及法院宣告破产的单位不参加年检,只需申报缴费基数。 (九)2008年1月以后新注册单位不参加当年社会保险年检。 (十)凡年检中查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的参保单位,将下达《社会保险增补通知书》,要求其限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年检机构报送《稽核整改回执》;逾期不整改的单位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十一)凡参保单位虚报、瞒报和漏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有关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凡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单位,《基数申报表》必须由稽查审计科确认盖章后方能进行社会保险申报基数的录入; 四、200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07年12月30日前到所在社保分局办理12月份正常缴费审核,并领取《基数申报表》,也可自备U盘或移动硬盘拷贝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基数申报表》中“缴费合计人数”以单位年检当前月参保人数为准。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2007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基数;无上年工资收入的,按当年月应发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2008年元月以后新招录的员工在2008年4月1日启用新基数时一并申报。 (三)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办理2008年度缴费申报时需填报《2007年度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同时提交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基数申报表》,按照2007年12月份在职人数和工资总额(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直接到社保分局办理。 (四)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涉及退休金调整的,所在单位应在其待遇调整的次月及时申报和办理个人缴费基数变更手续;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工伤1-4级人员按所领取伤残抚恤金确定缴费基数,并按退休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各参保单位应按职工2007年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2008年缴费基数待自治区公布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后,再按其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确定。 (六)各参保单位要清楚准确地填写《基数申报表》中“2008年工资总额”一栏要与《2007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2007年申报缴费工资总额”数保持一致。 (七)《基数申报表》和报盘数据须在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到所在社保分局,同时一并报送《2007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公示回执》。 (八)2008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前,各社保分局须打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表》交参保单位核对,参保单位复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社保分局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