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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落实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职能部门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认真审查把关。对达不到法定消防安全标准的,不予许可,不发放相关证照。发现已许可的单位或项目达不到法定消防安全标准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依法撤消或收回已发放证照。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划预留并无偿划拨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挪作他用;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维护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水、通信部门要加强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建设及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旅游、商务、交通、文化等部门要依法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行政许可审核范围;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消防安全重点人员、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押运、运输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各行各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成《海口市城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尽快完成《海口市城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和海口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及各区1个重点建制镇的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到2010年,50%的建制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市政消火栓及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谁开发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给水管网,谁负责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原则,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市政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列入审查内容。根据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现状,应建市政消火栓1850个,实建1285个,缺口565个,应于尽快补建完毕。有市政给水管网的乡镇应按照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没有的应在主要街道、人员密集场所周围建消防水池(或利用其他消防水源的设施)。 (三)加快消防站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全力支持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海口市的城市发展情况,“十一五”期间,应新建8个消防站和1个海上消防站。 (四)加强消防通讯建设。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加强消防通信指挥网络建设,购置通信指挥车,建立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增设3座转信台,实现海口无线通讯覆盖率达80%。 (五)建立消防培训基地。将消防综合训练基地按《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GA/T623-2006)纳入政法系统培训基地建设,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六)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保障购买消防执勤车辆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资金,按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针对我省为独立海岛省份、供给装备补充困难的特点,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建立灭火救援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化学灭火剂和抢险救援装备。 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根据消防部队工作职能拓宽、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多渠道扩充消防队伍力量。 (一)争取增加现役编制。积极申请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的编制员额,缓解消防部队警力配备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建立专职消防队。依法督促符合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鼓励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入消防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