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惠市委发[2007]38号
【颁布时间】 2007-11-02
【实施时间】 2007-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坚持经济发展成果与民共享的原则。全面落实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和《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计划生育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实现2008年秋季入学前,县(区)100%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孩子中考加10分录取等优惠政策。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制度和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制度,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3、全面落实顺应群众需求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机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育文化需求,积极创新推广媒体、广告、网络、短信、电话自动语音咨询热线等宣传模式,普遍推广以优生优育、少生快富、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农村、企业和校园婚育文化。2008年县(区)100%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城镇100%在广场、主干道等公共场所设立1个以上的大型计生公益广告宣传牌,大中型企业普遍开展“婚育新风自助餐”、“青春健康”互动式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引导群众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4、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计生服务机构的外观、标识、医疗设备、功能科室的规范化建设,统一医技人员的着装,完善相关制度;2008年实现100%计生服务所配备1名以上妇科注册执业(助理)医师;配备微机,实行信息化管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的创建和回顾评估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积极实施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试点工作。继续引导群众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全面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5、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和落实经费。县(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3-5名专职管理人员。镇(街道)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每3000名流动人口配备1名管理人员的比例,公开招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管员,具体招聘办法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实行“县(区)招聘、镇(街道)管理使用、市备案”的管理模式。其基本工资及待遇按照各县(区)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由市、县、镇三级财政统筹解决。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样的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大力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水平。
  
  6、全面落实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政府服务、社会参与、民主自治的结合点,以落实基层层级计划生育动态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入点,使干部成为推进民主自治的“领航人”;以落实优先投资于人的利益导向机制为兴奋点,使村(居)民成为自觉依法生育的“明白人”;以还权于民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计生协会会员在计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使村(居)民真正成为民主自治的“当家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乡镇及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广东省城市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组织群众依法修订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民主公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事务票决制、自主制、评议制、监督制,积极探索“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村(居)民自治”的计划生育民主自治新机制。建立“社区负责、单位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模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先进村和“两无”(村无政策外出生、镇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创建活动,千方百计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